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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新喜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喜,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喜。被执行人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赵新喜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2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1025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