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863号原告屈某某,女,1993年4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临平镇武兴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3********。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临平镇武兴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