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雪冰、张金乐等与刘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冰,张金乐,许彦兰,刘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750号原告:张雪冰,农民。原告:张金乐,农民。原告:许彦兰,农民。被告:刘竞,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954829890。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冰、张金乐、许彦兰诉被告刘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冰、张金乐、许彦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竞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为冀B×××××号小型汽车投保的保险金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冰、张金乐、许彦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刘竞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为冀B×××××号小型汽车投保的保险金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杭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