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石小青与李文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青,李文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31号申请人石小青。被执行人李文宾。石小青申请执行李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小青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石小青借款1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宾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