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玉忠与贾新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忠,贾新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002号原告杨玉忠,男,1934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新玲,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忠与被告贾新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被告贾新玲户籍所在地已于2015年6月1日迁至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后王村冢李146号,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郑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新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黄瑞珍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天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