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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067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