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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玉梅与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蔡小龙侵权纠纷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梅,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蔡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执保11号原告何玉梅,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被告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罗京军,系总经理。被告蔡小龙,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梅诉被告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蔡小龙侵权纠纷一案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或被告蔡小龙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二、如上述账款、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