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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亮中与华九长、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辖6号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刘亮中与被告华九长、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原告刘亮中系于都县人民法院现职干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于都县人民法院回避,于都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亮中与被告华九长、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都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鉴于原告刘亮中系于都县人民法院现职干警,为避免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赣县人民法院为原告刘亮中与被告华九长、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肖水长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