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曾照红与曹家寿、朱秀云、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红,曹家寿,朱秀云,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677号原告:曾照红。被告:曹家寿。被告:朱秀云。被告: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红诉被告曹家寿、朱秀云、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照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曹家寿、朱秀云、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2万元或查封曹家寿、朱秀云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盛宇湖畔XX幢XXX室房屋、曹家寿所有的皖PG0X**号车辆,案外人胡某某以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社区(宣开字第0006XXXX号)房屋为曾照红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曾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家寿、朱秀云、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2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告曹家寿、朱秀云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盛宇湖畔XX幢XXX室房屋、曹家寿所有的皖PG0X**号车辆,期限一年;二、查封胡某某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社区(宣开字第0006X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