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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49年9月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十二中教师家属院。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54年7月生,住南阳市新华东路市邮政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邓某某,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当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