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49年9月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十二中教师家属院。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54年7月生,住南阳市新华东路市邮政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邓某某,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当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