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胜、方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新胜,方少军,石木清,刘念春,龙小鹏,谭秀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767号原告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王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光,小王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济民,小王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王新胜。被告方少军。被告石木清。被告刘念春。被告龙小鹏。被告谭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王子公司与被告王新胜、方少军、石木清、刘念春、龙小鹏、谭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王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小王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