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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民初206号原告叶某被告周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敏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2008年,原告与被告在上海务工相识恋爱。由于原告年幼无知,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不慎怀孕、2008年12月21日生育女孩周濛,2013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女儿由原告母亲抚养,原、被告同在上海打工。这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好好上班,也不尽家庭义务,还不准原告结交朋友,并经常欧打原告。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以要杀死我的家人相威胁,据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蒙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叶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户籍信息,用以证明原告的合法身份。证据二、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周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只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但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破裂。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在上海务工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21日生育女孩周蒙,2013年11月22日双方经登记结婚。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生育了子女,应珍惜其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足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叶某要求与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