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练子兴、吴美婵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练子兴,吴美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练子兴,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美婵,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练子兴、吴美婵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字2015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