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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自平与周自祥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平,周自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879号原告周自平,男,生于1975年7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周自祥,男,生于1966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平与被告周自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自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自平承担。审判员  李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