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自平与周自祥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平,周自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879号原告周自平,男,生于1975年7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周自祥,男,生于1966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平与被告周自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自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自平承担。审判员 李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