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魏XX,行长。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张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宇宏审判员 温 鑫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