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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源知向莉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源知,向莉,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源知,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莉,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季,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易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向源知、向莉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6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源知、向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北碚区碚峡西路9-37-3-2房屋产权既不属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又不属于第三人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然而他们恶意串通利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违法运用行政判决书侵占向源知的合法财产,法院未经行政复议超越职权判决,维持碚房拆裁字(2010)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未主张我们提出的回避申请。一、二审法院故意遗漏诉讼请求,未判令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给与向源知、向莉职工工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在本案审查中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向源知、向莉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其主要诉求是,请求撤销的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碚房拆裁字(2010)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这一行政裁决行为,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在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碚法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向源知、向莉的起诉正确。向源知、向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主张。综上,向源知、向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源知、向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