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赵春海、陈丽婉、巫九根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赵春海,陈丽婉,巫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36幢。负责人卢泽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标,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春海,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丽婉,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巫九根,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春海、陈丽婉、巫九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2,23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春海自行向本院缴纳标的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赵春海于2016年3月起每月28日前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000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为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水根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