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新生与赵静庵、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生,赵静庵,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生、男、汉族、1950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赵静庵、男、汉族、1940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宝玉,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张新生申请执行赵静庵、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静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28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282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