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庆峰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峰,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4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峰。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孟庆峰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