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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410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410号原告朱某某,男,陕西省镇坪县人。被告庞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