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410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410号原告朱某某,男,陕西省镇坪县人。被告庞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