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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菊兰与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兰,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799号之二原告陈菊兰。委托代理人蒋森林,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39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亦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兰与被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兰于2016年4月13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兰撤回对被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1元,减半收取86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31元,由原告陈菊兰负担。审判员 邱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