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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宗国与孙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恢11号王宗国申请孙好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济阳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医疗费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2)济阳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索同伟审判员  贾传曾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庆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