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延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延庆,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蔡延庆,曾用名蔡延安,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子长县杨家园则镇贺家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山上。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峁村虎头园小区旁。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该酒店董事长。蔡延庆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20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装饰装修款1301503.6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51元、执行费15415元。2016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经本院查询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01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