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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鲁穗兽药有限公司、朱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催字第49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鹿德志。委托代理人程兆莉。申请人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4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90005327281509,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付款行兴业银行济宁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