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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87号罪犯黄武,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南刑初了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武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2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