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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邱金堂、项中华等犯盗窃罪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4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金堂,无业。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黄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项中华,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丽,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国旗,无业。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响,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亚军,个体。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5日被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务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3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金堂、被告人项中华及其辩护人李丽、被告人赵国旗及其辩护人邓岳、被告人郑响及其辩护人尹念、被告人朱亚军、邱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伙同邱绍武(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河南商城县等地,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摩托车30辆,价值共计150426.30元。其中邱金堂参与窃取摩托车30辆,价值共计150426.50元:项中华参与窃取摩托车22辆,价值共计114176.30元:赵国旗参与窃取摩托车19辆,价值共计101052.50元:郑响参与窃取摩托车17辆,价值共计94498元;朱亚军参与窃取摩托车17辆,价值共计91898.50元;邱某参与窃取摩托车10辆,价值共计60211元。被告人朱某收购被盗摩托车2辆,价值10054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辩解意见:在河南商城县盗窃的摩托车价格鉴定过高。被告人项中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项中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项中华积极退赃、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国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国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国旗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本案盗窃第26、27、28、29起4辆摩托车,是邱金堂、项中华已将摩托车盗窃完毕,集中存放在紫薇星城,然后电话通知赵国旗骑一辆第27起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车,价值6514元,其余3起所盗窃的价值不应计入赵国旗的盗窃数额。赵国旗的盗窃数额应定为87620.50元。4、被告人赵国旗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郑响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盗窃第26、27、28、29起4辆摩托车,是邱金堂、项中华已将摩托车盗窃完毕,集中存放在紫薇星城,然后电话通知郑响骑一辆第26起白色毫爵天玉踏板车,价值4480元,其余3起盗窃价值不应计入郑响的盗窃作案次数和数额,郑响的盗窃数额应定为元。4、被告人郑响到罗田(第14、15、16、17起)、商城(第19、20、21、22、23起)参与盗窃作案9起,郑响均是在邱金堂、项中华盗窃的摩托车后骑第一辆(本案第14、19起)回麻城,后面盗窃的摩托车,郑响并不知情,应认定郑响参与盗窃作案2起,价值12465元,其余7起不应计入郑响的盗窃次数和数额。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伙同邱绍武(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河南商城县等地,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摩托车30辆,价值共计150426.30元。其中,邱金堂参与窃取摩托车30辆,价值150426.30元;项中华参与窃取摩托车22辆,价值114176.50元;赵国旗参与窃取摩托车16辆,价值87392.50元;郑响参与窃取摩托车14辆,价值78804元;朱亚军参与窃取摩托车17辆,价值91898.50元;邱某参与窃取摩托车10辆,价值60211元。被告人朱某收购被盗摩托车2辆,价值10054元。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朱亚军在麻城市龙池桥万和公寓小区内,窃取鲍某价值3823元的白色豪爵踏板车一辆。2、2014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朱亚军在麻城市龙池桥万和公寓小区内,窃取凌某价值4480元的银灰色本田两轮摩托车一辆。3、2014年10月11日8时,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在麻城市朝圣路广厦小区,窃取李某甲价值4509元的灰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一辆。4、2014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在麻城市将军北路老中药材过道处,窃取孙某价值5192.30元的红色铃木钻豹125型摩托车一辆。5、2014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在麻城市金源酒店后门,窃取吴某甲价值500元的白色五羊本田WH100T-H摩托车一辆。6、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在麻城市闵集镇南湖卫生院,窃取王某甲价值3198元的红色雅马哈弯梁摩托车一辆。7、2014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在麻城市融辉电影院附近,窃取雷某甲价值5889元的红色豪爵宇钻踏板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朱某将该车予以收购。8、2014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郑响在麻城市妇幼保健院东侧,窃取丁某甲价值4318元的红色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9、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等人在麻城市东盛豪庭小区,窃取程某甲价值4477.50元的绿色洛嘉牌三轮摩托车一辆。10、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等人在麻城市东盛豪庭小区,窃取丁某乙价值6105元的豪爵宇钻踏板摩托车一辆。11、2014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在麻城市龙池桥隆盛名城8栋5单元,窃取李某乙价值4845元的深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12、2015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朱亚军在麻城市鼓楼融汇天玉网吧门前,窃取周某价值6250元的白色豪爵踏板车一辆。13、2015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及朱亚军在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窃取吴某乙价值1583元的银灰色天马牌弯梁摩托车一辆。14、2015年2月14日深夜,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罗田县幸福家园17栋楼下,窃取龚某价值6150元的银白色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15、2015年2月14日深夜,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罗田县幸福家园17栋楼下,窃取汪某价值4489.50元的红色建设雅马哈架子车一辆。16、2015年2月14日深夜,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罗田县幸福家园17栋楼下,窃取冯某价值5722.80元的灰色铃木踏板车一辆。17、2015年2月14日深夜,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罗田县幸福家园17栋楼下,窃取杨某价值3280元的白色新大洲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18、2015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在麻城市建设路状元酒店门口,窃取高某价值4165元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朱某将该车予以收购。19、2015年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河南商城县美人岗小区2号楼下,窃取王某乙价值6315元的红色雅马哈牌125摩托车一辆。20、2015年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河南商城县鲇鱼山乡时代商贸小区1期3号楼楼道内,窃取胡某甲价值5271元的黑色铃木海王星踏板摩托车一辆。21、2015年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河南商城县鲇鱼山乡时代商贸小区9号楼楼下,窃取杨某价值5942元的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22、2015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河南商城县园丁小区1号楼车棚内,窃取余某价值760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110踏板摩托车一辆。23、2015年2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河南商城县城关镇金穗小区停车棚,窃取程某乙价值8480元的黑色海王星摩托车一辆。24、2015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等人在英山县温泉镇温泉北路华夏柏庄1栋2楼楼下,窃取熊某甲价值6960.70元的白色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25、2015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等人在麻城市建鑫和园路,窃取雷某乙价值5178元的红色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26、2015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郑响等人在麻城市鼓楼融汇购物广场门前,窃取胡某乙价值4480元的白色豪爵天玉踏板摩托车一辆。27、2015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等人在麻城市融辉广场澳门豆捞门前,窃取熊某乙价值6514元的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28、2015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等人在麻城市华山医院门诊大门前,窃取金某价值4002元的银灰色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29、2015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邱金堂、郑响、朱亚军在麻城市建设路深呼吸网吧门前,窃取曾某价值4950元的灰色五羊本田WH100T-G踏板摩托摩托车一辆。30、2015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邱金堂、赵国旗、朱亚军在麻城市工业路阳光网吧附近,窃取胡某丙价值5756.50元的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被告人项中华的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000元,被告人朱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胡某乙被盗豪爵天玉踏板摩托车。另查明,本案第26、27、28、29起盗窃的4辆摩托车,是邱金堂、项中华二人先将4辆摩托盗窃后集中存放在紫薇星城,然后电话通知赵国旗骑(本案第27起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车,价值6514元),郑响骑(第26起白色毫爵天玉踏板车,价值4480元)到麻城市铁门乡事先约定好的存放地点,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一、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的供述,证实1、在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本案盗窃作案大部分是邱金堂、项中华邀约,具体是撬锁大部分是邱金堂,项中华也参与撬锁。2、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未到盗窃现场,只是在外围望风,后再将邱金堂、项中华盗窃的摩托车先后骑回铁门存放在约定的地点。3、销赃和分赃也是由邱金堂,项中华负责。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二丶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其明知是邱金堂盗窃的摩托车,为贪图便宜,从邱金堂手中购买2辆摩托车的事实。其供述与邱金堂的供述相互印证。(二)证人证言证人鲍某、凌某、李某甲、孙某心、吴某甲、王某甲、雷某甲、丁某甲、程某甲、丁某乙、李某乙、周某、吴某乙、龚某、汪某、冯某、杨某甲、高某、王某乙、胡某甲、杨某乙、余某、程某乙、熊某甲、雷某乙、胡某乙、熊某乙、金某、曾某、胡某丙的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在存放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河南商城县不同的地点、不同型号的摩托车被盗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三)鉴定意见湖北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所盗窃的摩托车价值共计150426.30元的事实。(四)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麻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部分盗窃作案的现场情况。(五)视听资料麻城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国旗指认部分盗窃作案的现场的事实(六)书证1、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金堂的刑事处罚情况,系累犯的事实。2、湖北省沙洋监狱狱政科出具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国旗有犯罪前科的事实。3、麻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因聚众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4、麻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现金10000元、被告人项中华现金15000元和扣押1台白色豪爵天玉牌踏板摩托车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朱某退赃10000元、被告人项中华退赃15000元的事实。5、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朱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金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国旗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国旗、郑响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赵国旗、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亦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郑响、朱亚军、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朱某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中华、朱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中华、赵国旗、郑响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被告人在河南商城县(第19、20、21、22、23起)所盗的摩托车价值由河南省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到湖北省罗田县(第14、15、16、17起)、河南省商城县(第19、20、21、22、23起)盗窃作案9起,是被告人之间相互邀约,租车一同前往,均明知是盗窃摩托车,具体分工是邱金堂、项中华负责撬锁盗窃摩托车,赵国旗、郑响、朱亚军、邱某负责望风和将盗窃的摩托车先后骑回麻城铁门存放在事先约定的地点,应视为是共同盗窃作案,参与盗窃的人员均应对盗窃总额负责。被告人郑响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告人邱金堂、项中华、赵国旗、郑响参与盗窃作案的第26、27、28、29起4辆摩托车,经庭审查明系邱金堂、项中华先将4辆摩托盗窃后集中存放在紫薇星城,然后电话通知赵国旗骑(本案第27起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车,价值6514元),郑响骑(第26起白色毫爵天玉踏板车,价值4480元)到麻城市铁门约定的存放地点,尽管赵国旗、郑响事先并不知情,但作为较为固定的盗窃团伙,赵国旗、郑响的行为均构成盗窃共犯。赵国旗、郑响对其他3辆摩托车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赵国旗、郑响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金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项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赵国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朱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郑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邱金堂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被告人项中华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被告人赵国旗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朱亚军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被告人郑响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被告人邱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联斌审 判 员 王江明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