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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温全宝与武丽文金钱给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3号申请执行温全宝,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清和园小区。被执行人武丽文,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浑源县鼎泰石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温全宝与武丽文金钱给付(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丽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常   有   林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乔旺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李   利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