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志江与陈张木、陈先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江,陈张木,陈先花,陈建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13号原告陈志江。委托代理人王兵,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张木。被告陈先花。被告陈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江诉被告陈张木、陈先花、陈建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志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张木、陈先花、陈建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