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春敏申请执行关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敏,关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敏,男,汉族,居民,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关东涛,男,汉族,居民,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李春敏申请执行关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东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太平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