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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黎明与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黎明,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1045号原告李黎明。被告怀斌。原告李黎明与被告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怀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黎明诉称,2015年9月被告以家用开支需要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怀斌在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怀斌以家庭开支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黎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用于家用,于2015.10.23日前全部归还.借款人怀斌.日期2015.9.24”,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其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黎明偿还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由被告怀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