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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爱云与方建营、邵顺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云,方建营,邵顺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8号申请人:陈爱云。被申请人:方建营,成年。被申请人:邵顺跃。申请人陈爱云与被申请人方建营、邵顺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爱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建营所有的浙G×××××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建营所有的浙G×××××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若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