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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贵军与天津奥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贵军,天津奥乐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232号原告魏贵军,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天津奥乐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赛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贵军诉被告天津奥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