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与毛娅郦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毛娅郦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184号原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毛娅郦莎,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诉被告毛娅郦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燕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