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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四娃与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705号原告赵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郏县。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永安。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雯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