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四娃与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705号原告赵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郏县。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永安。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雯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