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涛与吴佳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吴佳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0802民初71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佳佳,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吴佳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