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000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雷某,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