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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000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雷某,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