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国期与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期,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53号原告许国期,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梁宏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茂路8号第1栋,组织机构代码58407631-5。法定代表人麦剑锋。委托代理人肖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梁宏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瑾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3年3月15日提交了厂牌证明及奖牌,被告对厂牌和奖牌不予确认,其理由是厂牌没有被告的公章,奖牌是需要累计10年以上才能发放的,且原告多次入职被告处,其最后一次入职时间为2008年4月。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厂牌未加盖公章,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奖牌可以看出在被告处服务满10年即可获得奖牌,若根据被告的主张原告于2008年4月入职原告无法是无法获得工作10年的奖牌的,即便根据社保清单,累计工资年限也无法达到10年的工作年限,故被告的主张与奖牌所显示内容相互矛盾,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3年3月15日。二、工作岗位:木工。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提交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四、离职前平均工资:3710.25元。原告主张(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13号已经认定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4642元,2014年应为5400元。本院认为,工资的发放与考勤、加班等因素有关,2014年的工资并不必然高于2013年,被告提交了原告签名的工资单,该工资单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相吻合,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为3710.25元,本院予以确认。五、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2月24日。六、申请仲裁事项: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5月份的工资4815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2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七、仲裁结果: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5月份的工资3619.33元。八、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5月份的工资48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九、关于2015年4、5月份的工资:被告主张该期间的工资为4345元,已经包含了2015年5月1-3日的休息日的工资,原告主张未包含。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4、5月的考勤表,原告实发工资数额为被告工资表中的3526元,现被告确认上述两月工资为4345元已经包含了2015年5月1-3日节假日工资。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4、5月份的工资4345元。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曾向被告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拒绝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才向被告提出,但根据庭审调查,被告确认曾向原告提出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已经达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向被告提出了要求,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未签订应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规定被告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经济补偿金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为27826.88元(3710.25元×7.5)。十一、关于2007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06年4月20日受工伤医疗终结,原告最迟应于2007年4月19日提出主张,原告在本案中超过了上述期限,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4、5月份的工资4345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7826.8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鑫龙(兼)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