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公司诉嘉峪关市牧源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141号原告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晋城路28-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128404-6。法定代表人代仁建,公司经理。被告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双泉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38596-3。法定代表人刘俊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3元,减半收取12446.5元,由原告酒泉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