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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宝音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忠,宝音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972号原告李宝忠,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宝音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忠与被告宝音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德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