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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邱某某等诉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保某某,土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624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保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土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邱某某、王某、保某某诉被告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王某、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元,由原告邱某某、王某、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