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邱某某等诉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保某某,土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624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保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土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邱某某、王某、保某某诉被告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王某、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元,由原告邱某某、王某、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