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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破字第2号申请人: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建雨里1号。法定代表人:包洪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发,执行董事。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巨额外债、已资不抵债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182928.8元及违约金354878.64元。该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生效后,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公司会计等工作人员亦无法联系,无法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会计等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无法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目前情况下,因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清,本院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待条件具备时可再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廊坊市凝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德璋审判员  盖秀红审判员  张建民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