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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018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欧国炎、李秀勤等与王增高、牛远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炎,李秀勤,王增高,牛远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812-2号原告欧国炎,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李秀勤,女,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增高,男,1992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牛远远,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炎、李秀勤与被告王增高、牛远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欧国炎、李秀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欧国炎、李秀勤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欧国炎、李秀勤撤回对被告王增高、牛远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欧国炎、李秀勤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少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