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7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介绍在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长女王欣媛2007年3月5日生,次女王欣荣2014年1月15日生。结婚前几年夫妻关系还好,这些年来被告对我不好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打我。被告瞧不起我不给我吃,有时吃饭不等我吃完就收拾,致使经常吃不饱。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女儿均归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用;个人物品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被褥各四套、占地补偿费4200元及个人的衣物归我带走。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于××××年××月××日在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长女王欣媛2007年3月5日生,次女王欣荣2014年1月15日生。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新平人民陪审员 仇新华人民陪审员 邹文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