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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联通赤壁分公司诉刘建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刘建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2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建楚,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诉被告刘建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肖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