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785号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士杰,地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金岛小区。委托代理人:孙化一,吉林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金岛小区物业实行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经业主大会建议定每平方米物业费为0.5元,用于物业费用的支出。被告为居住在本小区的业主。居住面积为61平方米。2015年度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交纳,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386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3‰交纳滞纳金。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