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王某价值85000元的银行存款、收入、到期债权、车辆、房屋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详见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