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谭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谭改,谭超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罗志华2016-04-13事由:校对:发文:(2016)粤17民终228号2016-04-13封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号。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改,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审被告:谭超容,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改,原审被告谭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谭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阮超颖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