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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殷荣峰与庞延兵、梁付兴、朱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荣峰,庞延兵,梁付兴,朱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81号原告:殷荣峰,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庞延兵,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梁付兴,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被告:朱幸龙,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荣峰与被告庞延兵、梁付兴、朱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付兴、朱幸龙在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