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小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贺琴,该公司经理。住址:崇信县县城滨河西区。被执行人张小芸。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小芸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6.5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小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芸在银行存款247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