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康训斌与刘美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训斌,刘美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62号原告康训斌,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肖加印,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功,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训斌与被告刘美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训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训斌负担。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