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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康训斌与刘美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训斌,刘美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62号原告康训斌,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肖加印,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功,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训斌与被告刘美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训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训斌负担。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